〔記者溫于德/台北報導〕

     馮男出車禍被送往台北市立萬芳醫院急救,醫護人員為他注射嗎啡止痛,但竟出現過敏症狀,且連續嘔吐長達四十五分鐘,最後命喪醫院;家屬不滿提告求償二百萬。台北地院認為,醫院未事先告知家屬用藥風險,確有疏失,昨判院方須賠一百七十萬,可上訴。


       判決指出,民國一○一年二月六日晚間,馮男因車禍被送往醫院急救。馮男家屬說,起初他皆能正常與家人對話,但護理人員後續為傷患施打嗎啡止痛、再抽血,竟開始出現嘔吐現象。家屬急向醫護人員要求協助,但護理師僅回說「只負責抽血」,醫師也未馬上處理,造成他連吐四十五分鐘後,即陷入昏迷;院方後續雖有急救,仍難以回天。家屬認定醫院確有嚴重疏失,因此提告。


萬芳醫院除主張有告知外,也反駁表示,施打嗎啡並非侵入性治療,依規定不用取得病人的同意,且是馮男自稱未對任何藥物過敏,醫護人員是在馮男同意下才進行注射,自承並無過失。


       法院表示,根據醫審會、法醫鑑定內容雖可知,馮男死因確認是綜合窒息,或是心臟等問題;但認定醫護人員未事先告知注射嗎啡可能的風險與副作用,審酌後判院方要賠馮男妻子五十萬元、三名女子各四十萬元,共計賠償一百七十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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